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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投資,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命其於1年內出售案關不動產。

2019-04-26
一、裁罰時間:108年4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投資臺北市不動產,未於取得日起5年內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且未依本會函示於6個月內處分案關不動產,致未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規定,違規事實明確。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命其於1年內出售案關不動產。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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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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