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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前理財專員蔡○○(下稱蔡員)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涉案蔡員職務

2019-08-12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802721967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8990720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333號13樓、14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天母分行前理財專員蔡○○(下稱蔡員)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涉案蔡員職務。
事實及理由:
貴行天母分行前理財專員蔡員自99年5月至108年2月間,利用客戶親臨分行進行換匯或基金交易時,於客戶應簽名之相關交易書類中夾帶非依客戶指示辦理之匯款交易指示書,將其帳戶內之款項匯出至第三方帳戶,據以挪用客戶款項,受影響客戶數18戶,銀行墊付損失金額約6,666萬元。經核貴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一、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貴行交易類服務作業準則已訂有雙重控管機制及主管核准機制、交易照會、對帳單寄發等規範,以避免理財專員未經授權為客戶辦理交易,惟尚未採行理財專員休假期間抽核檢視客戶帳戶往來情形之機制及對理財專員實施強制輪調制度。
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理財專員為尊榮客戶代遞送文件辦理臨櫃交易,代遞送客戶指示交易時,夾帶客戶未授權交易;分行經理對作業人員未落實作業流程督導不周。
(二)分行櫃員受理上開代理指示,僅確認客戶親臨分行,未面對面與客戶確認身分且未落實逐筆與客戶確認交易內容並依規執行關懷提問。
(三)洗錢防制專責單位之自動化交易監控作業未有效判讀警示訊息:本案涉及被挪用之95筆交易中有7筆曾觸發警示,另有客戶其他交易33筆亦曾觸發警示,調查員均曾詢問理財專員或進行交易確認,經認無明顯異常而結案,未能有效落實交易監控作業之執行
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同條項第3款、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女士)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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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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