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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前理財專員楊○○(下稱楊員)涉挪用客戶資金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莊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金錢信託業務三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並命令貴行解除涉案楊員職務

2019-08-12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802721965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6519539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號1樓及地下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新莊分行前理財專員楊○○(下稱楊員)涉挪用客戶資金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莊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金錢信託業務三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並命令貴行解除涉案楊員職務。
事實及理由:
貴行新莊分行前理財專員楊員自96年12月至107年10月間,利用保管客戶印鑑,及以預留蓋妥客戶印鑑章之信託運用指示書及取款憑條,於贖回客戶投資型商品後,提領新臺幣或外幣現鈔或購買旅行支票;或將客戶欲申購金融產品所填寫之外匯取款憑條,逕自挪用以提領外幣現鈔,受影響客戶數7名,所涉金額約8,149萬元。經核貴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一、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一)貴行未妥適建立客戶來行未臨櫃辦理各項業務之控管機制:貴行雖訂有「客戶來行未臨櫃確認機制」,規定客戶辦理現金存提款交易均需臨櫃辦理,惟未就案關作業流程訂定覆核機制。
(二)貴行未妥適建立外幣無摺取款等控管機制:貴行雖就無摺取款訂有客戶身分確認及親簽等相關作業流程要求,且就無摺取款之覆核,已於臺幣系統設有控管機制,由作業主管於放行時確認是否為客戶本人辦理交易,惟外幣系統尚無相關覆核控管機制。
(三)貴行對理財人員關聯戶缺少監管機制,致楊員自96年起挪用客戶存款,並長期利用其關聯戶之帳戶作為調撥資金之用。
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貴行未落實執行客戶來行未臨櫃、無摺取款與員工行為準則等內部作業規範,並欠缺簽蓋轉帳章之風險意識,致楊員得以預留蓋妥客戶印鑑之空白交易單據,於贖回客戶投資型商品後,提領新臺幣或外幣現鈔或購買旅行支票,或製造假收據取信客戶。
(二)貴行雖於員工行為準則嚴禁員工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行為,惟貴行未有效督導員工遵循該準則規範,致楊員有向客戶借貸之情事。
(三)貴行稽核部門於101年已查得楊員涉有與本案相同態樣之缺失(未落實核對親簽、不當保管空白表單),惟未有效就歷次查核發現之缺失進行制度面之通案檢討,致相關缺失重覆發生。
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同條項第2款、第3款、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
副本: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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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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