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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元大商業銀行結構型商品之客戶錄音檔未完整保留,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019-08-15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80103231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6517315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66號9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范○○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貴行結構型商品之客戶錄音檔未完整保留,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原大眾商業銀行(下稱大眾銀行,已於107年1月1日併入貴行)對結構型商品錄音檔即未完整備份,而貴行於合併交接時,未再進行備份資料完整性確認,且於銷毀原始錄音系統機器設備時,亦未進行備份資料完整性確認。經核貴行對於資訊作業之風險管理核欠妥適,有下列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備份管理作業未落實:大眾銀行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法人以外客戶宣讀結構型商品交易重要事項之錄音紀錄,係儲存於理財錄音系統之H槽,而該H槽未列入大眾銀行備份系統(NBU)之備份作業清單。大眾銀行未對系統管理人員及資料庫管理員所提出之備份需求確實執行備份,違反大眾銀行所定「資料備份及儲存媒體保管規範」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備份管理作業。
二、未確實檢核錄音紀錄完整性:貴行與大眾銀行於合併移交時,僅留用大眾銀行錄音系統備份磁帶備查,並關機停用儲存原始錄音檔之高雄機房。嗣後因考量機房維運成本,且合併後8個月內均無客戶調聽錄音檔之需求,爰於107年9月間清理高雄機房設備並退租。惟清理前,貴行未再調聽錄音備份檔確認資料完整性,即銷毀理財錄音系統,致發生大眾銀行結構型商品交易錄音檔未完整備份即予銷毀。
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范○○先生)
副本: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申○○先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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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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