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第149條第1項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等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及予以5項糾正之處分。

2019-08-16
一、裁罰時間:108年8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第149條第1項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委託其他公司辦理網路整合行銷活動參加者之個人資料蒐集作業,有對個人資料事項有未落實辦理查核,致未發現受託者有違反複委託禁止約定,而未將複委託之對象納入監督、未定期確認受託者「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執行之狀況,並將確認結果記錄等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辦理非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赴該分公司變更要保人案件,於完成保全作業審核時僅通知新要保人,未通知原要保人,核與本會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解釋令之規定不符,而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三)辦理電話行銷業務,電銷人員有未依客戶告知之出生日期正確記載於要保書,致有誤導核保人員對客戶實際出生日期未年滿20歲者仍予承保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以年長者為銷售對象之保單,未充分瞭解保戶相關資料或確保該商品符合保戶適合度致引發申訴、招攬過程將保險商品與銀行利率比較、未明確告知保戶保單重要事項、未依保戶告知內容詳實記載於相關文件等情事,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未於電銷開始時明確告知所屬分公司名稱或服務電話者,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規定不符,且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有疑似洗錢預警案件未能即時產出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七)辦理防制洗錢之機構風險評估作業,有客戶風險分數不符評估模型設定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八)法令遵循單位對內部稽核單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及所提改善建議,有未採取適當措施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及5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 瀏覽人次: 11211
  • 更新日期: 2020-10-22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