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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60萬元整

2019-09-11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辦理旅遊綜合保險業務,提供線上要保系統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使用,於保險業務員辦理招攬業務時,即透過該系統執行相關條件檢核之核保作業,以及提供要保人受理投保憑證等作業,有規避及未確實審閱保險公司於執行核保作業前,應由保險代理人確實瞭解要保人需求及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及簽署作業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違規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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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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