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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核處限期改正處分,並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330萬元整,以及予以12項糾正。

2019-09-11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行為時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未建置健全有效之RBC控管機制,不利公司資本適足性之控管,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該公司法令遵循單位未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章規定,法遵作業及功能有欠妥適,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3項第2款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資料維護,對由利害關係人自行刪除之資料未訂定相關控管規範,不利公司對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歸戶制度資料之控管,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該公司防制洗錢單位人員陸續異動,影響防制洗錢工作有效執行,防制洗錢專責單位之功能有待強化,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該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有未建立合理調查程序及處理機制、檢討作業流程之妥適性,及對爭議事件積極討論以強化理賠作業控管,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該公司106年度部分商品之死差利差互抵增提準備金餘額有錯誤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七)該公司辦理業務員不當招攬之申訴案件,有未確實調查驗證者,不利於保戶權益之保障,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八)該公司辦理防制洗錢機構風險評估作業,經查客戶風險因子之分數,部分未與高風險職業或國家相連結,致未能有效反映客戶風險等級,不利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九)該公司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對名稱檢核及高風險客戶之加強審查措施有下列欠妥之情事:
1、檢查結束日尚未訂定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姓名及名稱之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執行程序、檢視標準及一定核決層級,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第1款、第2款、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不符。
2、核保時有未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不符。
(十)該公司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有未依公司客戶風險分級規定列為高風險客戶,致未辦理加強客戶身分審查措施者,不利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十一)該公司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對大額保費之資金來源非由保險契約當事人繳款案件,有未瞭解並評估其合理性者,不利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十二)該公司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對公司評估屬高風險客戶所填業務員報告書之財務狀況有明顯差異情事,有未瞭解原因及進行驗證,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十三)該公司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對屬符合可疑交易表徵者,未評估客戶申辦原因之合理性,不利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十四)該公司辦理資訊資產及個人資料盤點作業,有未將資訊資產列冊控管及未妥善盤點資料備份儲存媒體等情事,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1條規定不符。
(十五)該公司風險管理部出具之市場風險壓力測試管理報告,未分析測試結果對RBC之影響,不利公司落實風險管理及維持清償能力,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十六)該公司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之區隔資產報酬率有低於商品宣告利率之情事,且公司內部對於宣告利率與區隔資產報酬率偏離程度之認定標準過於寬鬆,風險控管有欠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十七)該公司辦理收費作業,於基準日仍未完成訂定妥善之檢核及控管機制,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十八)該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簽訂轉租不動產合約,未於本會105.3.4金管保財字第10410958620號函釋發布後,重新檢視案內不動產轉租合約之適法性,核與保險法第138條第3項、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
(十九)該公司對業務單位專屬之行動APP,無帳號密碼即可下載瀏覽,不利個資安全保護,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2條規定不符。
(二十)該公司業務員可將客戶個人資料儲存至非公司控管之雲端空間情事,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2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內改正,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以及行為時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8款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330萬元整,以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1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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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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