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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母公司承受移轉其與系統建置廠商簽訂之系統建置合約,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整

2019-09-17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及第171條之1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於105年9月22日董事會通過自母公司承受移轉系統建置合約,並於同日簽署權利轉換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經查有下列違失:
(一)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對於合約中攸關承受母公司系統建置合約之重要約定及可能風險,有未詳予審議評估辦理等情事:
1、該公司對於承受母公司合約之權利移轉議案,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提案內容及會議資料,僅簡略說明廠商報價之合理性,未有完整成本分析及風險評估等內容;而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亦未要求公司補具相關文件或分析報告,致未有充分評估該系統軟體購置之合理性及正當性,顯示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未能有效發揮內部控制監督作業,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5款規定不符。
2、該公司對系統建置廠商中斷服務及後續因應對策等重大發展,均未提報董事會,致董事會無法對廠商追加預算之合理性及擅自暫停執行合約等事件,嚴加審議檢討並有因應,顯不利董事會確實掌握並監督公司重要經營風險,足見管理階層未審慎考量保險業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並執行必要之風險控制作業,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不符。
(二)對系爭合約內容審閱、系統建置廠商要求追加預算之合理性及逕暫停執行之原因檢討等,有未落實內控三道防線架構:
1、該公司承受母公司簽定之合約前,並未完整評估系統建置廠商之履約能力與合約法律風險等,顯見該公司未落實內控三道防線,欠缺內控監督機制,致未能採取適當政策與程序控制風險,並蒐集攸關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持續運作,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4款、第6條第1項第9款及第7條規定不符。
2、該公司就合約風險管理及履約過程等重要事項,未依實際需求辦理專案查核,致無法適時提供相關改進建議,不利董事會有效監督,並顯示該公司內部稽核監督功能不彰,核與上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9條及第18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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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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