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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9-09-27

一、裁罰時間:108927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國外股權投資,對投資標的發生重大信用風險事件,通報內容未詳述可能之風險,相關風險管控作業有欠妥當,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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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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