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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執行批次作業部分交易檔案未完整過帳至主機系統導致客戶新臺幣帳戶餘額未即時正確表達,核有委外作業未建立有效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情事,與行為時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不符,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2019-10-18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80273471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28421312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2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莫○○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2樓
主旨:貴行執行批次作業部分交易檔案未完整過帳至主機系統導致客戶新臺幣帳戶餘額未即時正確表達,核有委外作業未建立有效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情事,與行為時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不符,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下列事項核有未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並據以執行之情形,違反行為時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
一、本案新臺幣批次作業系統之測試環境雖經貴行完成測試驗收,核准亞太資訊中心將該變更設定於正式環境,惟貴行未考量由委託機構之測試環境轉換至受託機構之正式環境可能產生之作業風險,故未針對此作業流程建立有效檢核或監控機制,致未能及時發現亞太資訊中心人員執行排程設定發生錯誤或覆核人員未檢查出錯誤,造成系統異常。
二、貴行對於臺灣BAFES系統與新加坡主機系統間檔案傳輸作業,未有效建立檢核機制。貴行雖新增系統自動於檔案傳輸完成時啟動檢查作業,惟未就檔案未傳輸之情況建立有效之檢核機制,或異常緊急處理作業流程,致發生連線異常時,除上開新增之監控機制未發揮作用外,亦未能恢復檔案傳輸。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莫○○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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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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