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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存匯相關作業,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2019-10-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802736606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70799128
地址:臺北市長安東路二段225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雷○○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存匯相關作業,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辦理旨揭業務於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對於疑似洗錢交易報表檢出客戶之查證作業,核有缺失如下:
一、對於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時,未確實進行查證, 確認客戶提供資金非以匯款人名義匯出款項之原因,易致受款行誤認匯款人為資金提供者。未將該交易態樣納入疑似洗錢交易篩選因子,致分行對於此種交易模式未確實辨識是否有洗錢疑慮及判斷是否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作業程序有待加強;存匯部門與授信部門未能有效溝通聯繫,受理匯款分行於匯款前,未洽原開戶及授信分行照會,不利確認匯款人之真實性及授信風險之掌握。
二、 對於疑似洗錢交易報表檢出之客戶,未審慎查證資金流向、匯款及交易性質,以辨識交易模式之合理性,查證作業有待加強。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先生)
副本: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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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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