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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8項糾正。

2019-11-15
一、裁罰時間:108年11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業務人員招攬(增員)作業,經查有業務單位透過不當人力仲介管道方式,涉嫌非法取得求職者資料之情事,該公司雖針對人力招攬作業建立相關內部作業規範,後續亦就案關人員進行查核,並辦理相關宣導,惟未就相關案件進行深入查核,且除宣導外,未有其他積極主動之查核作業,致衍生後續重大爭議案件,控管措施未有效發揮功效,核有未落實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80萬元。
 
(二)辦理房屋貸款徵信作業,有授信審核表揭示用途為「購買房屋或修繕房屋」,惟所貸資金有購買大額躉繳保險商品者,有未確認所貸資金實際用途,以及對以貸款方式購買投資型保險之案件,有核保未詳予評估其妥適性及風險;另查部分要保文件未詳予記載負債金額(即該次貸款金額),不利核保作業正確性及風險評估,核有未落實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4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
 
(三)針對銷售商品之金融機構及其轄下業務員,於銷售或服務過程有疏失者未納入考核評估,核有未落實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第17條規定,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四)辦理法人保單變更作業,未建立妥適檢核措施,致有法人資格已被解散登記者,仍予核准情事,經核有未落實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五)辦理法人投保業務,對投保目的為員工退休規劃或留才計畫者,未留存充分佐證文件及詳細審查紀錄,不利評估機構法人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投保之合理性,核有未落實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之情事,爰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六)其餘針對投資性不動產之風險控管作業、行動投保作業之控管措施、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之建檔作業、理賠作業、網路投保之核保作業、不動產投資地上權開發之分析評估作業、辦理客戶職業建檔作業及新契約電訪作業等缺失事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480萬元,並予以8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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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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