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之處分。

2019-11-22
一、裁罰時間:108年11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國內股票投資資產池選股機制作業,未檢附例外選股審核作業資料,及未依所訂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刪除個股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金融資產評價及市價合理性確認作業,所訂內部作業準則未對私募股權基金訂定相關評價及驗證機制,及有未評價公允價值入帳以反映市場利率波動,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法定限額控管及停損之內部作業規範欠週延;未檢討子帳戶績效欠佳原因以瞭解資產配置妥適性;未訂定投資對沖及私募基金之風險控管機制且未納入風管月報或呈報風管委員會報告等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20萬元整及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 瀏覽人次: 7545
  • 更新日期: 2020-10-22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