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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1項糾正

2020-01-10
一、裁罰時間:109年1月10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建檔作業,有未確實建檔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個人傷害保險核保作業,核保過程未見有具體說明核保考量因素,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1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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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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