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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永豐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前理財專員游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

2020-02-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80136228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86517384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忠孝分行前理財專員游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忠孝分行前理財專員游員自104年11月至108年7月間挪用客戶款項,貴行有未妥適建立交易身分確認機制,於客戶將基金贖回、保單停扣轉換申購新保單或提前繳清續期保險費時,游員藉協助客戶填寫相關申購或取款文件之機會,將款項匯至其指定帳戶挪為己用,受影響客戶數8戶,所涉金額逾新臺幣7千萬元;有未落實行員關聯戶控管及輪調機制,致游員自101年起至108年8月間與客戶有借貸關係,並利用其中一名客戶之帳戶作為挪用款項之入款帳戶。經核貴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
一、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一)對客戶臨櫃交易未妥適建立交易確認機制:辦理客戶臨櫃交易,櫃檯作業人員僅核對客戶身分,未向客戶確認交易內容,未建立妥適之交易確認控管機制。
(二)未建立妥適之理財專員管理制度:游員自101年起長期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之情事,貴行對理財專員與客戶資金往來之偵測與警示機制仍有待檢討改善;亦未建立對理財人員關聯戶之相關監控機制,致游員以規避貴行對理財專員帳戶監控機制之方式,將部分客戶資金轉至關聯戶後挪為己用。
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未落實行員關聯戶控管及臨櫃關懷作業:對客戶臨櫃辦理匯款等交易,交易時未依內部規範落實執行行員關聯戶控管及臨櫃關懷提問作業,確認客戶是否認識收款人。貴行於108年7月1日修訂作業規範後,仍發生游員挪用客戶款項之情事,櫃檯人員未向客戶確認收款人姓名及資金用途,以判斷資金去向之合理性,未能落實執行相關控管作業規範。
(二)未落實執行理財專員輪調制度:游員自95年8月起任職忠孝分行達13年,期間未曾輪調其他分行,貴行未落實內部「員工輪調準則」規定,執行妥適之職務調動程序。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
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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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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