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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法令遵循制度檢討及專案查核作業、對往來保經代通路管理考核、業務員招攬爭議之控管、機構法人購買利變型壽險商品之核保及保全作業,以及防制洗錢作業等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 350萬元,並予以6項糾正處分。

2020-03-24
一、裁罰時間:109年3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71條之1、洗錢防制法第7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法令遵循制度檢討及專案查核作業:該公司未就本會裁處事項通盤檢討法令遵循制度弱點及風險評估,且法令遵循單位未確實辦理專案查核,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0條之1第2項、第31條第2項第8款、第32條第3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不符。
(二)對往來保經代通路管理考核、業務員招攬爭議之控管:該公司未適時檢討所訂保經代通路績效考核準則、未就保經代招攬爭議案件、保經代遵循合約條款情形等納入考核,以及未依所訂作業規範採取強化控管措施,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下稱「招攬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9款、第2項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機構法人購買利變型壽險商品之核保及保全作業:對於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與原投保目的不符之情形,未建立有效控管機制以落實審核,核與招攬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及第9款規定不符。
(四)防制洗錢作業:該公司辦理法人保戶之實質受益人辨識作業,未採取合理驗證措施,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第1目及第3目、第5款第2目、第6款及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
(五)另查該公司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之聯繫溝通機制、法令遵循制度及專案查核作業、內部稽核作業、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運作情形,未能有效發揮其功能,以及針對旅平險要保書收回管控未確實、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黑名單資料庫漏建檔、未落實執行客戶姓名或名稱檢核作業、撰寫國外投資報告欠完整、辦理資安監控及系統更新等作業欠周延、未將商品銷售後之檢討結果提報董事會報告等缺失,核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計新臺幣350萬元整及予以6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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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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