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 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2020-07-27
一、裁罰時間:109年7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辦理信用卡繳納保險費作業,雖已對不同要保人以同一信用卡繳納建立檢核機制,惟對檢核發現之異常情形,尚未建立評估合理性並留存處理紀錄之控管機制,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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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