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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1項糾正

2020-09-15
一、處分時間:109年9月1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富邦產物汽車單一限額超額責任保險」承保作業,以非汽車所有人之商業同業公會或運輸公司為要保人,列名數名被保險人承保,涉違反保險法第3條及第17條關於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需具保險利益之規定,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或第9款第2目及第17條等規定未符。
(二)商品評議小組會議流於形式,未能就提案商品內容詳實查核,涉有未落實執行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5條所定商品評議機制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1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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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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