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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1項糾正、3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80萬元整。

2020-09-18
 
 
一、裁罰時間:109年9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僅依錄音銷售過程紀錄範本逐字向客戶說明商品,未解說商品重要條款內容、除外責任及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該公司已建立系統檢核要保人地址不得為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或為保險業務員住所,惟未對要保人住所或變更後之地址進行檢核,欠缺有效性,核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及第7條第1項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規定不符,如:
1、辦理招攬作業,有保戶預先簽署空白財務狀況告知書之情事。
2、辦理投資型商品銷售作業,有保戶因風險屬性與投資標的風險等級不符,另以重填問卷變更風險屬性以符合投資標的風險等級之情事。
(四)該公司辦理投資型商品電話訪問作業,對未到期解約或中途部分提領應收取費用之問項有未完整告知情事,核與行為時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5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1項糾正、3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8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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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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