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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及予以糾正。

2020-12-24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名稱: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負責人或代表人:朱OO先生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性別:男  出生日期:略

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9F101)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4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事實及理由:

一、檢查意見二(),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作業,有下列欠妥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3目、第6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如:

()有以終身型手術醫療保險與包含手術醫療險之一年期保險附約之保障內容相同為招攬,使要保人解約舊保單轉投保新保單者,不利要保人判斷,如:保單號碼TWVA13****(生效日107.9.9)電銷人員:「現有這兩張保單就是你有錢繳,就保障資格,沒錢繳,就沒有保障資格。如果說你真的遇到手頭不寬鬆了,…你就把保費1,991元那張保單不用再繳了,…還有你才買一年多而已,你買到20年我就覺得不划算。」,及要保人詢問「所以說之前兩張都重複包含手術了,所以我現在另外那一張的內容也是?」,電銷人員:「也有手術」,並建議要保人考慮新保單的好處及強調舊保單保障新保單都有,而導致要保人表示要終止舊保單,投保新保單,經查要保人所保「術術順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與「新家有意保定期保險(15年期)」保障之內容及期間不同(分屬終身手術醫療保險及15年期意外傷害手術保險),且保戶於107.9.8辦理契約終止「術術順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另於同日投保「旺得福變額萬能壽險」,附加「鑫安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包含手術醫療保險金)

()有將保單連結之投資標的每月可領之配息視為薪水並以此為招攬、未告知基金之配息可能來自於本金且報酬率計算錯誤者,易使要保人對報酬率產生誤解,如:

1、 保單號碼TWVA14**** (生效日108.9.3),電銷人員告知:「我們有兩個部分來幫你增加第二份薪水的機會:第一個,它是採取每個月預定配息給你的政府公債基金,你放進來的資金可以享受到一年12個月的預定配息來幫你增加第二份薪水收入的基金;第二部分,還有一個特別的機制,為了讓保戶還有增加財富收入的機會,只要繳滿一年過後,會另外再固定回饋給你5%,叫做增值回饋金,這5%不是只有給你1年,是每年都給你。」、「報酬率如果是5%,預定配息假定是7%,加起來將近是12%的報酬率。」,要保人:「那等於給到了11%13%。」,業務員「報酬率就還不錯啊。所以,我們康健的保戶只要超過一年以上的保戶,都是透過專案資格幫自己輕鬆累積財富。」,業務員以第二份薪水為招攬,並將配息率視為報酬率,且未告知基金之配息可能來自於本金及加值給付金須於該保單週年日「準時繳付目標保險費」且繳足總額始給付5個年度。

2、保單號碼TWVA13****(生效日107.7.17),電銷人員:「這個全球債券在過去10年的基金報酬率167.1%,我們稍微平均一下,它的過去報酬率可以有到26%27%的水準,很多客戶長期下來都有做到倍增的效果」、「等於你5號領你老闆的薪水,你6號又領我們平台配息的獲利,所以就是你5號領老闆的薪水,然後6號又多了一份加薪」,經查銷售時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債券基金過去10(97.7.16-107.7.16)之基金報酬率為57.61%,平均年報酬率為5.72%,與業務員說明不符,另業務員以第二份薪水為招攬,且未說明基金之配息可能來自於本金。

()有僅以一年期失能扶助定期險附約與終身型失能險所繳保險費作比較招攬保險,惟未說明二者之保障內容及範圍主要差異者,易致消費者誤解,如:保單號碼TWVA13**** (生效日107.7.20)電銷人員:「你現在都51歲了,你到外面還能問到這種幾百塊錢的保障嗎?如果說你要把壽險跟失能險分開來買,以你現在的年紀,你到外面把這兩項分開來買你一個月的保費起碼要幾千塊耶,我說的沒錯吧!你剛剛自己也跟我說你自己有跟到一個失能扶助一個月好幾千,不是嗎?那我們這個方案也是失能險啊」。

()有保障內容說明未完整,易滋理賠爭議者,如:

1、就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項目者,有未說明手術須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項目,易致保戶誤認所有手術皆可賠付,如:TWAC23****(生效日107.4.17)TWAC15****(107.3.10)TWAC67****(107.9.27)TWAC17****(107.3.17)TWAC46****(107.7.17)

2、就人工水晶體、人工髖關節、人工膝關節及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下稱四大醫材)給付項目,有未說明理賠僅限此四大醫材,易致保戶誤認所有醫材皆可賠付,如:TWAC15****(107.3.10)TWAC67****(107.9.27)TWAD63****(108.9.26)TWAC17****(107.3.17)

3、就植牙保險金、固定義齒保險金及活動義齒保險金給付項目,有未說明前提係因罹患牙周病或齲齒致成缺齒,易致保戶誤認意外致成缺齒亦可賠付,如:TWAC34****(107.5.31)

4、就保戶反映舊保單意外門診未住院不賠,而無意願投保新保單時,以新保單面面俱到有賠門診手術招攬,使保戶再次投保新保單,惟未敘明新保單係僅賠付門診手術,意外門診未住院仍未在理賠範圍,如:TWAC15****(107.3.10)

()有保戶權益相關事項僅片段揭露,未完整說明者,影響消費者權益,如:

1、就非保證續保商品,有僅強調最高可保年齡,未說明非保證續保者,如:TWBA20****(生效日107.10.27)TWBA15****(107.6.20)

2、就有滿期金給付之商品,於說明滿期金可領回時,未同時衡平揭露領回成數,如:TWAD27****(108.5.25,滿期金為累計所繳保費60%)

3、就保戶有經濟考量時,說明可辦理保單借款或調降保額,惟未衡平揭露保單借款成本,或部分解約(降低保額)將影響滿期金計算基礎,如:TWAD27****(108.5.25)TWAC34****(107.5.31)

()有話術與事實不符者,如:TWAC60****(生效日107.9.12),電銷人員表示可自健保署取得健康資訊作為承保參考,惟公司僅於理賠時可要求授權調閱健保資料;TWAC23****(107.4.17),電銷人員表示一旦啟動豁免保費,以後就不用再繳錢給康健人壽,包含之前的保單也不用再繳,惟依保單條款,豁免保費僅限該保單,未包含其他保單;TWAC67****(107.9.27),電銷人員表示繳一年不要繳了,保障還在,只是保障額度降低,惟依保單條款,本商品無減額繳清功能;TWAD27****(108.5.25),電銷人員於客戶詢問解約金是否繳多少就退多少時,回答「對」,惟實際解約金會小於所繳保費。

二、貴公司辦理核保作業有下列欠妥情事,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48條之3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如:

() 檢查意見二(一),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有下列欠妥情事:

1、核保過程中,對於已達失能狀態之身心障礙者投保失能保險商品,有未依其險種特性及疾病成因,評估可接受核保除外條件之可能者,如:保單號碼TWP073****〔核保日108.11.29,核保結果記載「本次健告:二個月大時因火災致右手掌截肢」,不同意承保理由:告知之現症或既往病症(病名:既往病史)〕、RTM10066****〔核保日108.5.14,核保結果記載「因車禍造成左腳腳踝開放性骨折之輕度肢障」,不同意承保理由:告知之現症或既往病症(病名:既往病史)〕,及RTM10071**** (核保日108.8.26,核保結果記載「雙耳耳聾,出生時右耳聽障」,不同意承保理由:告知之現症或既往病症),未考量以批註除外方式提供要保人投保失能險之要約選擇。

2、有書面回復要保人因持有身障手冊而未能符合公司之承保條件者,如:要保書序號ESB00001****(受理日106.12.25,未能符合之承保條件:持有身障手冊)RTM10067****(108.5.30,持有中度身障手冊)RTM10067****(108.6.5,持有中度身障手冊)RTM10068****(108.6.20,持有極重度身障手冊)192件。

3、受理身心障礙者投保案件,對電話行銷人員招攬,已確認要保人有投保意願且送核保單位評估,嗣因故未承保案件,有未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契約要保人者,有未依「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辦理,如:

()核保單位照會電銷單位,逾期未收到回覆者,如:RTM10067****(受理日108.6.17),核保單位於108.6.18照會電銷單位,提供身心障礙成因;RTM10047****(107.1.25)RTM10048****(107.2.8)分別於107.1.25107.2.21照會電銷單位,提供身心障礙手冊及身心障礙成因,前述案件嗣因逾系統設定時程,未收到回覆,而予以結案。

()要保人未簽回除外批註書或可受理險種之要保書者,如:要保書序號RTM10064****(受理日108.4.16),核保部108.4.18出具批註書,嗣因要保人未簽回除外批註書於108.5.18結案;RTM10067****(108.6.5)108.6.5核保紀錄「頸椎間盤突出造成左手腕無力持有身障手冊,且高血壓服藥中;另近期108.3.24108.4.3有理賠史剛結案,癒後不佳,SWB(新長享保特定傷病終身保險)不受理,轉銷售防癌險送核」,嗣因未收到要保人回覆要約新險種於108.6.1結案。

()檢查意見二(),所訂核保作業,有規範被保險人罹患特定疾病,即不受理承保者,如:貴公司於106.12.29所訂「核保規則-電話行銷」規範對罹患「雙目失明」疾病之被保險人,不受理投資型商品、壽險與住院及手術險,未區分該疾病之成因,分別訂定不同核保規則。

三、面請改善事項二(五),有未依董事會通過規範訂定保經代績效考核標準,且未將保險經紀人公司列入考核範圍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如:10412月董事會通過「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董事會授權權責部門依前開標準第6條所揭櫫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原則訂定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評量標準,以綜合考評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之績效及酬金,惟迄檢查結束日尚未訂定,且基準日往來保險經紀人公司計有32家均未辦理績效考核作業。

四、檢查意見三(),電子郵件之個資過濾條件有欠完整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如:公司以資料外洩防護軟體(Symantec Data Loss Prevention)對員工外寄之電子郵件進行個資過濾,惟過濾條件僅限身分證號、銀行帳號及信用卡號,未包含姓名及地址,不利防範個資外洩。

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5項規定,核處罰鍰計12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5項規定,核處罰鍰計60萬元整。

三、上述事實三,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5項規定,核處罰鍰計60萬元整。

四、上述事實四,違失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三、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項費用繳款單乙紙。

正本: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立明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主任委員 黃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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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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