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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5項糾正,並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二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股票交易

2021-01-20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先生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詳如本會對該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8S058)所列缺失事項,共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5項糾正,並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二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股票交易。
事實及理由:
一、該公司與第三人進行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之放款以外其他交易,未依規定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
(一) 公司投資部107年1月24日賣出利害關係人OO公司股票,有先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售予實質利害關係人進O公司,再於107年5月2日及107年5月9日由進O公司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出售予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而進O股票交割款來源係自公司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等5家公司借入款支應。進O公司買進價格(均價44.49元)與107年5月2日及107年5月9日出售價格(每股44.6元及45.4元)相近,出售價格未參考當日市價(最低成交價格46.5元及47.7元)訂定,有透過鉅額配對交易安排將OO公司股票轉售予其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
(二)本案直接之交易對象雖為進○公司,惟該買賣之資金來源、鉅額配對成交股價、負責人身分及股票最終受益人,皆為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顯示案關交易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係屬行為時「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第1項第10款之情事,公司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核與保險法第 146 條之 7 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4條第1項不符。
(三)另案關交易動機係為協助公司董事長家族取得利害關係人之投票表決權,且為達上開特定目的,透過在公司組織上並非有權指揮監督投資部門之人員安排,未建立防範利益衝突及權責相符之管理機制,公司治理顯有失當,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辦理國內債券初次發行申購作業,有投資分析書晚於委託標(認)購意向書日期,作業流程顛倒情形,如107年4年10日與OO證券簽訂新O公司107年度第一期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公司債面額200,000千元「公司債委託標(認)購意向書」,惟遲至107年6月14日始出具投資分析報告,及辦理國外股權投資決定前所依據之投資分析報告作業,有未分析買入標的之財務狀況、產業及股價之妥適性,不利投資決策之作成,如:公司於108年7月22日以每股205.1美元買入OO公司 2,896股及於108年4月22日以每股87.97美元買入OO公司 5,873股,皆未能就所投資公司之財務狀況、產業及股價等進行分析,核欠妥適,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辦理國內股權投資作業,有股權投資經理人以非正式書面或口頭指示交易員修改股票買入價格者,如:108年10月25日經理人投資決定書擬以每股90元~125元買入中O股票800張(決定書有效日期:109年3月31日),108年11月1日經理人以非正式之書面指示交易員以每股112元買入中O股票34千股,後經理人改以口頭告知交易員買入價格改為112.5元,未留存書面紀錄,易致權責不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辦理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作業,有未於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者,如:108年5月24日、5月28日及5月29日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對於參與股東會後相關表決權之實際行使結果未製作相關書面紀錄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9第2項、本會97年10月24日金管保一字第09702146220號函及101年3月8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4070號函不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辦理股權投資相關人員利益衝突防範作業,其中國內股權商品投資相關人員每月申報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國內股權交易情形,僅申報當期買賣情形,致檢查期間有因無買賣國內股權交易,而未申報「迄上期底止持有數量」之情形,公司控制制度有欠嚴謹,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法令依據:
一、上開事實一,公司與第三人進行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之放款以外其他交易,未依規定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顯有規避董事會監督之情事,公司治理實有欠妥,違失事實明確,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8款規定核處罰鍰450萬元整,另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限制貴公司二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股票交易。
二、上開事實二,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投資前作業,投資分析書晚於委託標(認)購意向書日期,作業流程顛倒情形、投資分析報告未分析標的之財務狀況,不利投資決策之作成,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上開事實三,辦理國內股權投資作業,有股權投資經理人以口頭指示交易員修改股票買入價格,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上開事實四,未將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公司作業程序嚴謹度不足,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上開事實五,股權投資相關人員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不利利害衝突之防範,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抄本:本會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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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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