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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停止受處分人胡○○於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電支公司)執行董事職務1年,並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2021-02-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0027040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相對人:胡○○
公司代表人:
出生年月日:略
性別:男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225號8樓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胡○○於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電支公司)執行董事職務1年,並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事實及理由:
街口電支公司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其中受處分人對於街口電支公司資金貸與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金科公司)案件,核有下列未善盡董事長之相關注意、督導及忠實義務缺失:
一、受處分人對於街口電支公司20次資金貸與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金科公司)作業,未善盡督導該公司資金貸與評估控管作業之職責,逕自核准貸與及指示撥款,架空董事會監督功能,致街口電支內部控制廢弛: 受處分人身為街口電支公司董事長,針對街口電支公司自107年2月4日開業以來之20次資金貸與街口金科公司作業,未善盡督導該公司落實執行資金貸與評估控管作業,亦未依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其中對於街口電支公司於107年2月9日至108年5月9日間之12次資金貸與案件,受處分人僅以口頭方式指示;嗣於本會108年5月14日專案檢查報告提列未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等相關缺失後,仍於108年10月18日及108年12月31日二次評估會議中,再次逕自主導決定8次貸與款項,無視法遵部門所提出應提報董事會審慎評估之意見,凌駕董事會職權,架空董事會監督功能,逕自核准貸與及指示撥款,致街口電支內部控制廢弛。
二、受處分人對於資金貸與案件未予妥適評估及處理,亦未考量公司財務狀況,致街口電支公司承擔過高財務風險: 受處分人於108年4月29日街口電支公司增資3億元後,隨即決定於108年5月9日貸與街口金科公司3.4億元,借款金額累計4.14億元;另於108年10月18日及108年12月31日二次評估會議中,決定貸與街口金科公司1.6億元及1.32億元,各達前期財報淨值之53%之貸與款項,致街口電支公司承擔過高財務風險,影響公司整體財務評估控管機制。
三、受處分人忽視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限制之規範目的,利用街口電支公司董事長職務之便,未提報董事會即逕自決策,將街口金科公司之出資款項再行貸與街口金科公司,形同一筆資本提供二家公司使用,未善盡街口電支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致街口電支公司有礙健全經營之情事: 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5億元;同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受處分人身兼街口電支公司及街口金科公司董事長,於知悉前開規定下,將街口金科公司多數資金挹注於街口電支公司,再於街口金科公司有資金需求時,利用身為街口電支公司董事長職務之便,逕為決策將街口金科公司之出資款項再行貸與街口金科公司,甚至於街口電支公司增資後之短期內,將超過增資金額之款項貸與母公司街口金科公司,形同一筆資本提供二家公司使用,忽視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為提供健全經營基礎之規範目的,顯示受處分人未善盡街口電支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致街口電支公司有礙健全經營之情事。
四、綜上,受處分人身為街口電支公司之董事長,應與該公司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內部控制制度,惟受處分人未善盡董事長之相關注意、督導及忠實義務,且身為董事,對於資金貸與街口金科公司案件,未依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架空董事會監督功能,凌駕董事會職權,並對於相關部門所提意見,未予妥適評估並處理,亦未考量公司財務狀況,逕自決定資金貸與,漠視財務風險及法令遵循,致街口電支公司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且受處分人於知悉本會108年5月14日專案檢查報告提出資金貸與案有未提報董事會之缺失後,仍逕為決策後續資金貸與案件,受處分人一人主導街口電支公司資金貸與案件,形同一筆資本提供二家公司使用,忽視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為提供健全經營基礎之規範目的,實有停止受處分人執行董事職務之必要,爰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停止受處分人執行董事職務1年,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法令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款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胡○○君
副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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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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