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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有使用本人信用卡代繳付他人保費,以及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未即時向本會通報或有通報程序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

2021-04-29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略
主旨:查貴公司業務員有使用本人信用卡代繳付他人保費,以及貴公司於109年7月7日、7月8日、7月9日及8月5日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未即時向本會通報或有通報程序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整。
事實:
一、查貴公司業務員有使用本人信用卡代繳付他人保費之情事,經貴公司稽核單位全面清查結果,有下列缺失情事,且未依規定即時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作業:
(一)貴公司清查107年9月11日至109年6月30日期間,查有保單係業務員且非為保單關係人以信用卡代他人繳交保險費,交易筆數高達558筆,繳費金額達779,411,451元,所涉業務員計122位,並發生於多家分公司,非屬單一分公司所發生之單一個案。經貴公司檢視相關部門信用卡繳交保險費之作業規定、控管機制,均查有異常情形,如透過網路信用卡繳費之控制作業程序,未針對繳費時勾選持卡人與保單之關係為受益人者,建立檢核持卡人身分證是否為保單關係人之機制,且信用卡授權人之查核作業未包含網路線上刷卡案件,另行動投保程式針對部分受益人未執行檢核作業,信用卡繳費審核控管機制針對受益人之檢核未盡完備等,均不利公司檢核信用卡持卡人作業,惟貴公司直至法務部調查局檢送相關情資資料,始查覺貴公司信用卡檢核及控管機制有缺失。
(二)次查本案係因保戶提供相關會員帳號及密碼,並由業務員代為刷卡繳費,以賺取發卡銀行之高額刷卡回饋金,故貴公司所建立防範保險業務員持有或使用保戶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帳號及密碼之內控作業亦有缺失,致發生案關業務員以自己或他人信用卡代刷保險費情事。
(三)貴公司於109年2月25日即知悉業務員有前述行為,惟貴公司遲至109年6月12日始評估是否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並直至109年7月9日始辦理疑似洗錢交易申報,本案貴公司業務員使用本人信用卡代繳付他人保費金額龐大,次數頻繁,惟貴公司未實際瞭解保戶繳交保費之資金來源,相關洗錢防制檢核機制亦未能主動發現,顯示貴公司所建立之辨識、衡量及監控洗錢交易機制欠完備,不利落實執行保戶審查作業。
(四)又貴公司於109年6月12日進行公司內部疑似洗錢通報作業,並進行清查及處理,故貴公司於109年6月12日應已知悉業務員有未依公司相關作業規範辦理之嚴重缺失情事,惟貴公司直至109年7月9日始向本會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顯示貴公司所建置之重大偶發事件判斷及通報處理機制存有重大缺失。
二、另查貴公司109年7月7日、7月8日及8月5日辦理之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亦有未依規定即時向本會通報或有通報程序缺失,核與「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規定不符:
(一)貴公司於109年3月17日發現有主約期滿之保單其附約業務獎金異常,以及於109年5月17日發現部分險種繳費年期計算有異,致有業務獎金發放異常情事,貴公司未即時向本會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俟清查完成後始於109年7月7日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
(二)貴公司於109年6月29日即知悉OO銀行於當日致電貴公司保戶林OO,因票期塗改需請保戶至銀行補蓋章,且貴公司於109年6月30日收訖OO銀行寄回之退票通知,以及於109年7月1日將支票連同退票通知寄還予保戶,貴公司表示本案業務權責部門於109年6月30日接獲通知後即於7月1日進行案關人員訪談,應已知悉本案作業同仁有違法情事、嚴重影響保戶權益,貴公司未即時向本會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俟清查完成後始於109年7月8日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
(三)貴公司於109年6月即知投資之國外股票OO公司有異常情形,無法發布108年公司年報,並處分持股損失金額高達37百萬歐元,惟遲於109年8月5日始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有未依規定即時向本會通報之情事;另貴公司於辦理本案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後,又表示誤選通報之案件類別,並重新擬具通報內容,貴公司未審慎評估該事件究係屬何重大偶發適用類別而需辦理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顯有缺失。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及二:
(一)貴公司所訂信用卡檢核及控管機制、防範保險業務員持有或使用保戶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帳號及密碼內控作業建立未完備,不利作業遵循,且所建立之辨識、衡量及監控洗錢交易機制亦未完備,不利落實執行保戶審查作業,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3款及第14款、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第6點第1款,以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第4款及第6款規定不符。
(二)貴公司未確實於事件發生後立即向本會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且針對持有國外股票大額損失,僅就處分持股與否提出建議,未就是否屬足以影響公司信譽或危及公司正常營運或金融秩序之重大財務損失情事,立即提報貴公司重大偶發決策小組討論,嗣後又因公司內部法令遵循宣導及媒體關切,始再向本會保險局更正通報案件類別。本會前於108年5月30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804544482號裁處書,就貴公司重大偶發通報判斷機制存有重大缺失予以裁處,惟貴公司仍發生未即時通報情事,顯示貴公司對於重大偶發事件通報處理之即時性及警覺性輕忽鬆散,貴公司重大偶發事件之判斷及通報處理作業存有重大缺失,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
二、綜上,本案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第6點第1款,以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第4款及第6款規定不符,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從一重裁罰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24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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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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