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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臺中六號廣場開發案,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整。

2021-04-29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略
主旨:查貴公司辦理臺中六號廣場開發案(臺中市東區練武段1072地號),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整。
事實:查貴公司104年10月12日取得臺中市東區練武段1072地號不動產,已逾五年尚未興建完工以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以及本會108年8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10804945921號令釋所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規範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本會依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所訂之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第3目規定,保險業投資於素地者,應按取得時規劃之時程確實辦理開發,最長應於取得日起五年內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
二、查貴公司於104年10月12日取得臺中市東區練武段1072地號不動產,依上開保險法令規定,案關不動產最遲應於取得日起五年內(109年10月11日)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雖貴公司於107年9月18日取得建造執照、108年3月11日申報開工,惟迄貴公司提出陳述意見書之日(109年11月18日)止全案僅完成5樓樓板結構體工程,該不動產仍未達可使用狀態,貴公司於投資不動產前應知配合區域發展開發過程可能面臨該等相關非預期風險;又貴公司係於將屆取得日起五年內需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期限前,始於109年8月11日提報董事會進行專案報告,提出相關改善計畫,顯示本案開發延遲,難認無可歸責於貴公司之過失,貴公司未依保險法令規定辦理不動產開發作業,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10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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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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