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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本會對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辦理「貿易金融之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資助武器擴散」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8B070)及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9B014)所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2021-05-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002714562號
受處分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8421312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2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莫○○
地址:同上
主旨:本會對貴行辦理「貿易金融之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資助武器擴散」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8B070)及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9B014)所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事實:
一、未完善建立客戶風險評估機制:
(一)貴行對法金客戶之風險評估方式,於客戶註冊國家或地區、客戶使用高風險產品程度、客戶產業類別等相關風險指標之評分,有未能反映該等指標之風險程度及本國情境者。
(二)貴行對諸多有相同對帳單地址、相同聯絡人或相同聯絡電話等特徵,且實際所在國家與註冊地不同,並自稱具相當規模營業額之純境外一人公司,有陸續密集註冊及於貴行開戶者,未能確實瞭解該等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實際營業據點、營業性質及建立業務關係之目的,並評估其密集開戶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致將該等客戶僅列為中風險或低風險。
二、未完善建立客戶持續性審查機制:貴行對低風險客戶所辦理之持續性審查,未依本會規定訂定應符合一定條件始得以事件觸發方式辦理。
三、未完善建立交易監控機制:
(一)貴行交易監控機制訂有達一定門檻以上之交易予以排除產出可疑交易警示之設計,致對上開純境外客戶於短期內與有相同特徵之其他客戶間辦理多筆資金快速進出之貿易款項收付,均未能產出可疑交易警示。
(二)貴行交易監控系統雖對類此交易如純境外客戶與有相同特徵之其他客戶間所辦理資金快速進出之循環性交易;客戶彼此間有鉅額惟供應鏈關係矛盾之貿易款項收付;經審查為一般民生用品之貿易商卻與從事高制裁風險行業之交易對手辦理鉅額貿易款項之收付等產出可疑交易警示,惟因該等警示符合貴行所訂條件,故經交易監控系統予以排除調查而自動結案。貴行雖對自動結案之可疑交易警示訂有回溯測試之驗證機制,惟查有經回溯調查再次結案之案件,亦有涉及疑似應申報可疑交易之案件,貴行交易監控機制之有效性仍需再檢討改善。
(三)貴行未依規定訂定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業者相關監控態樣,將平台業者及其使用者一併納入監控態樣進行監控。
(四)貴行未將本會函轉之租稅規避及逃漏稅態樣完整納入交易監控,亦未對涉及高制裁風險地區之交易訂定妥適合理之交易監控方式。例如貴行對自然人客戶以大額現金從事符合租稅規避及逃漏稅態樣之交易,雖有申報大額通貨交易,惟未評估其合理性。
四、未確實執行客戶盡職審查:貴行有未確實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未取得實質受益人身分證件號碼,且未確實瞭解客戶開戶目的、往來廠商資訊、集團關係、營收資訊等情形,未能審視客戶所辦理之交易與其業務及風險是否相符。例如對實質受益人之辨識及驗證,有未取得可靠來源資訊,而逕仰賴客戶聲明書之情形;客戶審查資料所述客戶開戶目的係考量上下游公司所在地,惟上下游公司實際營業處所與客戶審查資料不符等情事。
五、未確實辦理或未儘速完成可疑交易警示之調查:
(一)貴行對於前開三(二)所列類型之交易警示未被排除調查者,於調查時有未將客戶審查所獲悉之營業規模、營業性質與開戶目的等資訊與交易不一致之情形納入考量;對於涉及高制裁風險地區之交易未進一步調查;未確實釐清客戶辦理交易之資金來源等情形,且有依賴業務單位之說明而欠缺獨立判斷,致未能發現該等交易異常即予結案者。例如客戶於短期內與有相同特徵之其他客戶間辦理資金快速進出之循環性交易,以其為收付貿易款項為由即予結案,而未進一步了解其合理性。
(二)貴行對多筆可疑交易警示有未儘速完成調查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上述事實一及三有未完善建立客戶風險評估機制、客戶持續性審查機制、交易監控機制,及上述事實四及五有未確實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未確實辦理或未儘速完成可疑交易警示調查等缺失,所涉客戶或交易多具高風險因子,且交易金額甚鉅,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同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9條及第15條規定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莫○○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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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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