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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及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60萬元整及予以2項糾正。

2021-07-22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潘○○
地址:略
主旨:查貴公司辦理防疫居家辦公演練、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相關交易及費用核銷作業等,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60萬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事實:
一、貴公司於109年3月9日至3月13日間辦理2梯次之4天3夜居家辦公演練測試,自3月19日起正式辦理2天1夜居家辦公演練,由參加人員個別刷卡給付相關費用予利害關係人OO公司及實質利害關係人OO公司,再向貴公司請款核銷,經查有下列違失情事:
(一)逕依集團人資主管會議辦理,未完成內部相關簽核程序:
1、貴公司逕依集團人資主管會議決議辦理,未再依分層負責另行簽報規劃辦理演練活動相關事宜,即由人力資源部以電子郵件通知同仁向人力資源部報名參加,未完成貴公司內部應有之活動規劃及交易對象遴選等相關作業程序,與辦理其他活動係由作業單位預先估算活動費用、依執行住宿廠商評選、簽報核定後,交付請購文件予採購辦理之作業流程不一致,且未評估額外派員入住商旅另行辦理演練活動之必要性,又本案演練內容增加團體參加健身活動等與居家辦公業務無涉且易增加群聚傳染風險等課程,惟公司未就納入該等健身課程項目辦理評估。
2、另與108年9月至109年2月間辦理研訓活動以O棟為住宿地點相比較,選擇O棟,公司依據與OO公司簽訂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可收回住房收入之全額或8成,因OO公司為O棟唯一承租人,選擇O棟則住宿費全數歸OO公司所有,本案辦理方式有較不利公司之情形。
(二)交易對象為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未完善決議程序:
1、與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前,未事先預估本防疫居家辦公演練所需費用金額,以判斷是否須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如:貴公司自109年3月9日起辦理居家辦公演練,估算截至109年5月底活動尚未結束,費用持續增加中,惟交易前未評估本案所需費用額度,是否有逾概括授權金額範圍,以判斷是否須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遲至109年4月28日就本案涉及之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另查提報董事會案仍未列示交易項目及估列交易金額。
2、未檢核交易條件是否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呈至權責核決主管決行,如:公司辦理演練活動,由參加人員個別刷卡給付相關費用,惟交易前未檢核交易條件是否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且有不同期間計價條件不一致,而未有價格合理性評估紀錄,亦未以書面與交易對手約定交易條件,遲至109年4月28日提報董事會後,始於5月9日與交易對象簽訂合約,明訂計價方式。
二、不動產供實質利害關係人營業使用,未收取任何費用,截至檢查期間始開立發票請款,如:貴公司於108年10月29日提報董事會討論O棟2樓出租予OO公司案,內容未包括OO公司可使用其他樓層作營業使用,查OO公司有使用其他樓層對外上課,但公司未向其收取任何費用,截至檢查期間始以OO公司對非屬貴公司員工上課使用場地之時間核算場地使用費,開立發票向OO公司收取,且收取金額顯低於公司計算預估收益率時假設之租金,惟公司針對前述使用範圍及計價方式等交易條件均未納入董事會提案併予評估其合理性。
三、辦理費用核銷作業,查有於調高餐費上限核准前,即先以調高後金額與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如:公司於108年10月17日簽奉核可將研修學員晚餐餐費上限調高至O元,惟查108年10月7日至9日研修課程晚餐請款憑證,以每人O元核算。
四、貴公司委託OO公司經營管理不動產,未評估及確認相關收入項目歸類之合理性,如:依公司與OO公司簽訂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約定,由公司給付住宅管理費及住宅管理績效獎金予OO公司,至住宅之各項所得及租金收入,概歸貴公司所有,另倘係因應租戶之需求而衍生之其他各種服務,則另依收入歸屬表拆分各自之收入比例,查108年7月至109年3月間OO公司將收取之房務收入歸類於「清潔管理費收入」名目,依收入歸屬表拆分比例,公司僅回收80%,20%歸屬OO公司所有,惟公司未評估及確認收入項目歸類之合理性。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辦理防疫居家辦公演練,僅依集團人資主管會議決議逕予辦理演練活動,後續經理部門未循內部分層負責於事前簽報完成相關活動規劃事宜,且未於事前審慎評估辦理辦公演練之相關費用,而係於辦理過程中評估全年度費用總額可能逾概括授權金額,方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相關交易事宜,又對於不同期間計價條件不一致未有價格合理性評估紀錄等情事,顯見貴公司未落實執行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相關內部規範,另辦理該演練活動未評估額外派員入住商旅及安排健身活動之必要性等,違規事實明確,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及第148條之3第1項分別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8款規定不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罰鍰200萬元整,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二、上述事實二及三,貴公司未依董事會通過之交易條件辦理,未落實執行不動產出租交易之內部控制,以及辦理研修課程,有於調高餐費上限核准前,即先以調高後金額與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未落實執行費用核銷相關內部規範,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三、上述事實四,違失事實明確,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潘○○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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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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