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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法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2021-08-27
受處分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翁○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事實:
一、    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於保險商品上架前,即開始辦理招攬,與招攬時說明內容缺失之情形,如:
(一)貴公司因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IPO,於110.2.18至2.25對各區業務督導及分行經理人辦理教育訓練,其中「○○人壽投資型商品業務推動策略及行銷規劃」簡報內容提及「提供○○投資型潛力名單作為行銷,潛力名單已於2.17匯入財管系統」、「○○人壽投資型IPO,3.1開放預約,3.22起正式填寫要保文件及入金」;另110.3.3及3.4對理財業務主管辦理教育訓練之「○○人壽投資型IPO線上口Roadshow」簡報,除更深入說明名單條件、切入點,業績預估流程外,另提及110.3.1至3.11業績預估未達標準者,110.3.15須參加保險商品強化訓練課程。且於110.3.1開始統計業績,且110.3.22前理專聯繫紀錄有記載「預約、預購」等文字者,如:110.3.1至3.19使用Google表單每日統計○○人壽投資型IPO業績預估金額,並製作成分行預估業績報表,發送至分行經理人與理財業務主管,以掌握各區銷售件數、金額、達成率,及達成率排名等,截至110.3.19累積業績預估計3,963件,保費收入50.7億元,與110.3.22至3.24入金受理4,034件,保費收入52.7億元相當。保單號碼VYTB80****等7筆保單,110.3.3至3.16理專於內部系統紀錄聯繫客戶預約○○IPO等文字,且聯繫當日即於業績預估平台填寫預估投資型商品名稱及預估金額,查相關保單資訊與正式進件後之保單皆相符。
(二)貴公司針對前開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教育訓練文件有以息收為招攬訴求,引導業務員以不當方式招攬,如:全委契約約定之投資帳戶資產返還(撥回)機制,非配息,惟貴公司「○○人壽投資型商品Q&A問答_標的篇」及「○○人壽投資型商品Q&A問答」舉例之「客戶選擇月撥現入銀行帳戶,撥回息如何計算」、「月月撥回機制,還有年終加碼1%配息回饋…商品配息與條件相對來的好」等用語。
(三)貴公司招攬前開保險商品時所使用之廣告、文宣尚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使用,如:貴公司於110.3.2至3.19辦理56場投資型商品客說會,於會中所使用之簡報資料於110.3.15始取得○○人壽內部審核完成。
二、    貴公司有65歲以上客戶,於110年3月贖回基金後購買○○人壽前開投資型保險商品,且贖回基金金額與支付之保險費金額有相當性,及以同一帳戶辦理交易之情形,惟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所載之保費來源為「既有存款」,貴公司之保險業務員有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說明保費來源,且貴公司對於前開情事未落實審核,如:保單號碼VYTB80****、VYTB80****、VYTB80****、VYTB80****及VYTB80****等5筆,貴公司涉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    上開事實一,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3項規定,保險招攬行為包括業務員從事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等。查貴公司於110.3.22保險商品上架前向客戶說明,已屬保險招攬行為,且貴公司教育訓練時以配息向業務說明投資帳戶資產返還(撥回)機制,有引導業務員以不當方式招攬,辦理客說會所使用之資料,僅單憑電子郵件認定,而未確認該資料是否經保險公司審核完成,貴公司保險商品招攬處理制度未有效發揮,核有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論處,又考量本項缺失影響消費者權益,違法情事影響人數多、所得利益鉅,爰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120萬元罰鍰。
二、    上開事實二,貴公司客戶以贖回基金之款項購買投資型保單,惟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所填載之保費來源卻為既有存款,貴公司對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填寫保費來源一事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核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及第10條規定,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應分別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及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論處,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項缺失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先生) 
副本:本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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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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