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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美聯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對該公司依法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40萬元整。

2021-10-07
受處分人:美聯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章○○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40萬元整。
事實:
一、    貴公司並非經本會許可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代理人公司,卻於106年5月15日至108年5月15日間透過非屬貴公司之網站線上銷售旅遊相關保險商品,且提供保戶點選連結逕為線上簽名,並無保險業務員解說保險商品、親晤並取得要、被保險人親簽情事(如:保單號碼TAMI19A60****~*、TAMI19A60****~*),與保險法第163條之1規定不符。
二、    貴公司108年3月至5月所簽署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旅行平安綜合保險要保書有未經要、被保險人簽名、或有簽名不一致、或有業務員報告書所載之被保險人姓名錯誤等情事(如:保單號碼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TAMI19A10****等),貴公司未確實審核即於要保書簽署,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規定不符。此外,貴公司於陳述意見時所附保險相關文件影本與保險公司所提供版本不一致,且於影本上有藍筆增修情形(保單號碼TAMI19A10****)。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    上開事實一,貴公司未經本會許可,卻有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實,核違反保險法第163條之1規定,且有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30款(行為時為第28款)規定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二、    上開事實二,貴公司未確實審核要保文件,核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規定不符,且有事後隱匿事實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    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    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    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美聯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章○○女士)
副本:本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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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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