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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旅遊相關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對該分公司依法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及予以糾正,並命該分公司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旅遊綜合保險、旅遊平安保險及其他同類型保險商品6個月,於提具具體改善計畫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

2021-10-07
受處分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曾○○
地址:略
主旨:貴分公司108年透過○○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代)於○○旅行社網站、及107年直接與○○航空及○○航空辦理旅遊相關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及予以糾正,並命貴分公司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旅遊綜合保險、旅遊平安保險及其他同類型保險商品6個月,於提具具體改善計畫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
事實:
一、    貴分公司辦理招攬面作業缺失如下:
(一)    查○○保代為貴分公司之保險代理人,其未經本會許可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即與○○旅行社合作辦理網路投保業務,然貴分公司卻承保○○保代透過前揭模式招攬之業務,且貴分公司與該保代公司訂有保險代理合約,約定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有瞭解保代公司所提供服務之實際管理運作,及明定要求○○保代應遵循保險法相關規定,貴分公司卻未依規定善盡管理○○保代應恪守法令遵循之責,通路管理顯有不當。
(二)    貴分公司於陳述意見書表示與○○航空及○○航空網站辦理保險業務符合本會108年7月31日公告「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範,惟查該應注意事項並未開放保險業與航空公司合作推廣保險商品,貴分公司逕自違規開辦案關業務,顯見相關部門未能確實遵循行銷通路之適法性規範,未落實行銷通路別及其特性之有效管理。
二、    貴分公司辦理核保作業,有未收回要保書正本,致無法確認要保人投保真意易生後續爭議;又要保書未有保代簽署及核保章日期,如保單號碼TAMI19A60****~TAMI19A60****、TAMI19A61****~TAMI19A61****、TAMI19A61****~TAMI19A61****,顯非單一個案。貴分公司雖稱可透過傳送紀錄查證其已於核保作業完成前審閱保險代理人簽署,惟仍無法提具相關佐證資料,上開核保作業缺失凸顯貴分公司受理要保書至同意承保出單之程序有欠完整性之情事。
三、    貴分公司辦理與航空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並全面採用電子簽名,並未依本會107年6月5日金管保產字第10704522341號函示,提具適法性意見及檢討修正內部控制規範報會,即逕行推出該新商業模式,遵法及內部控制之設計與執行顯未具有效性;另貴分公司雖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惟於實際執行時,就案關通路進件作業流程、未能確認與航空公司合作模式之適法性即予開辦、核保程序未留存完整核保軌跡程序等缺失,均未見稽核部門落實執行其第三道防線角色,提出缺失要求相關部門改善,內控第二、三道防線未有效發揮功能。
四、    案關旅遊保險商品實際發放佣金率有超逾計算說明書所載附加費用率之缺失事項。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    上開事實,貴分公司未恪盡管理保險代理人之責、違規開辦與航空公司之合作業務、實際發放佣金率有超逾案關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核保時有未收回要保書正本及未能提具核保作業完成前已審閱保險代理人簽署之佐證資料、受理要保書至同意承保出單之程序有欠完整,相關部門亦未有效建立或落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等內部控制三道防線,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9款第1目、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條,以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等規定不符,並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考量相關違失情節違反招攬、核保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且內部控制第二、三道防線功能未能有效建立或落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二、    另全案衡酌貴分公司針對旅遊保險業務受理核有違失,法遵部門未能適切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章,稽核部門未確實評估各單位自行查核辦理績效以適時予以修正,違失情節實屬重大,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命貴分公司自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旅遊綜合保險、旅遊平安保險及其他同類型保險商品6個月,於提具具體改善計畫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
繳款方式:
一、    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    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    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曾○○先生)
副本:本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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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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