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福灣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2022-01-05
受處分人:福灣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邱○○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
事實:貴公司保險業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在民眾○○○君於109年5月6日至○員服務之汽車公司保養廠辦理保固維修時,未經當事人○君同意取得其個人資料,並將○君之車牌號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生日等資料提供予○○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詢價,且將相關報價資料提供予○君。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為應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與內部控制作業程序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且前揭內部控制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個人資料保護之控制作業。貴公司招攬相關處理制度及程序未能有效管理所屬保險業務員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2款及第3款及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論處,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項缺失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3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 瀏覽人次: 12022
  • 更新日期: 2022-01-05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