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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00萬元整。

2025-05-15
一、裁罰時間:114年5月15日
二、受處分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矢持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整。
八、事實:
(一)貴公司112及113年度辦理任意汽車保險賠款預估作業,有未依內部作業規範於受理賠案後3至7個工作天內輸入預估賠款、未依相關憑證核實估列未來可能之賠款金額及未具免賠結案條件即先行結案等延遲估列及短估賠款情形,致低估賠款準備金及賠款損失,經查112及113年度延遲估列及短估賠款件數分別為53,725件及47,286件,占貴年總理賠件數之43.2%及38.68%,且該等情形遍及各分公司,惟貴公司管理階層未即時採取矯正措施。
(二)貴公司內部查核作業未依所訂「預估偏差」及「輸入時效」等查核項目落實執行,稽核部門亦未審慎考量公司已訂有賠款預估及查核等相關內部作業規範,未將未決理賠案件列入內部稽核範圍,致未能及時發現賠款預估作業之重大缺失。
(三)貴公司113年10月30日重大偶發事件紀錄單顯示,已於113年8月知悉任意車險賠款遲延預估之內部控制缺失,且貴公司於同年9月5日由總經理、風控長、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等高階主管組成調查小組展開調查,並於同年9月18日召開重大偶發事件評估會議,亦自承有內部管理不當及疏忽情事,惟貴公司遲至同年10月29日發現仍有5億餘元之短估賠款待調整,始於同年10月30日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
(四)貴公司112及113年辦理任意汽車保險已報未付賠款準備金提存作業,未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提存已報未付保險賠款,致113年6月底賠款準備金低估1.48億元,113年8月底及10月底分別低估3.12億餘元及5.75億餘元。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及第8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各項業務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包含保險商品理賠作業、清償能力評估作業以及會計、總務、資源等業務之控制作業,並應適時檢討修訂。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未決賠案之賠款預估作業,直接影響公司已報未決賠款準備金及賠款損失之認列金額,並影響公司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之正確表達,貴公司延遲估列及短估賠款情形嚴重,遍及各分公司,且管理階層未即時採取矯正措施,致該等違失持續發生,屬全面性及系統性違失,未落實內部作業規範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480萬元整。
(二)按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保險業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達成內部控制之目標,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等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上述事實二,貴公司任意車險延遲估列及短估賠款之比例甚高,除未落實執行內部查核作業外,亦未確實複核內部查核作業執行之有效性,並通盤評估未決理賠案件之賠款預估對公司財業務狀況之影響,逕認該等案件屬低度風險作業而未列入內部稽核範圍,其風險評估及稽核計畫之擬定顯有疏漏,足見貴公司長期漠視內部控制相關程序,致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均未能有效發揮功能,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80萬元整。
(三)按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上述事實三,貴公司於113年8月調整準備金時,即已發現內部控制不良作業缺失,雖於同年9月5日由總經理等高階主管組成調查小組展開調查,並於同年9月18日召開重大偶發事件評估會議,會中亦自承有內部管理不當及疏忽情事,惟仍未妥予審慎檢視其嚴重性,遲至同年10月30日始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四)按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財產保險業應按險別依其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以符合精算原理方法計算賠款準備金,並就已報未付及未報保險賠款提存,其中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按險別提存。上述事實四,貴公司自承因延遲估列及短估任意車險賠款,致有低估賠款準備金之情事,已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報告之正確表達,不利掌握公司真實營運狀況,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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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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