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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三商美邦人壽因113年底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且未能依所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積極落實辦理,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第3目及第2款第1目、第7目規定,令該公司於114年底前完成113年8月30日提報之資本強化計畫,並令該公司於一個月內新增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之資本強化計畫,及限制該公司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直至該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以及令該公司調降董事長翁〇〇114年度所有報酬至113年度對翁董事長支給之所有報酬之70%,為期一年。

2025-07-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29782號
受處分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翁ОО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因113年底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且未能依所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以下簡稱資本強化計畫)積極落實辦理,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及第2款第1目規定,令貴公司於114年底前完成113年8月30日提報之資本強化計畫,並令貴公司於一個月內新增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及依同條第1款第3目、第2款第1目及第7目規定,限制貴公司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含地上權投資,在建工程除外),直至貴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暨令貴公司調降董事長翁ОО114年度所有報酬至113年度對翁董事長支給之所有報酬之70%,為期一年。
事實:
一、貴公司113年底資本適足率為136.30%,資本適足率屬在50%以上、未達150%之情形,核屬「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所定「資本顯著不足」等級,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等相關規定之情事。經查:
(一)貴公司前依本會113年7月11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5052號處分書要求,於113年8月30日提報可使貴公司於113年底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資本強化計畫,該資本強化計畫包括2次現金增資共計6億股、私募負債型特別股新臺幣(下同)50億元及發行次順位公司債150億元,並載明若以113年7月31日財務預測為基礎且各項增資方案均完成下,預期得使貴公司資本適足率提升約58.5%可達201.9%,以符法定資本適足率標準,另該計畫案經本會以113年9月9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145465號函同意在案。
(二)依上開資本強化計畫,貴公司規劃於113年12月31日前發行次順位公司債共計200億元,包含加計私募負債型特別股之備援方案(即發行次順位公司債50億元),惟查截至113年底,貴公司僅發行次順位公司債25億元,尚餘175億元發債額度未向本會提出申請及完成募集,致無法如該計畫所規劃於113年底達到相較113年7月31日財務預測基礎提升資本適足率約58.5%之成效,貴公司資本適足率仍無法達到資本適足等級。
二、另按董事長職責應負責監督管理公司的整體運營及管理,並應確保公司之健全經營,貴公司雖將資本強化計畫進度每月提報董事會,且本會分別於113年11月7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130148866號函及113年12月2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130150527號函,並多次召開會議督促公司積極依所訂資本強化計畫規劃進度辦理,以確保113年底資本適足率可提升至符合資本適足等級。惟貴公司於113年11月13日及同年12月19日召開第11屆第18次及第19次董事會,是時董事長翁ОО應已得預期貴公司於113年底未能完成資本強化計畫之發債增資方案,卻未見渠要求公司經營階層另研擬可行且有效之增資或其他資本強化方案,顯見翁董事長未能善盡董事長職責,不利公司健全經營及維護保戶權益。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資本適足等級。上述事實一,貴公司113年底資本適足率(136.30%)未達「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資本適足等級,核屬同條項第3款所定「資本顯著不足」等級。貴公司未能積極落實執行資本強化計畫所提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增資方案,致未能如期於113年底前提升資本適足率且達到資本適足等級,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等相關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及第2款第1目規定,令貴公司於114年底前完成113年8月30日提報之資本強化計畫,並令貴公司於一個月內新增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及依同條第1款第3目、第2款第1目規定,限制貴公司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含地上權投資,在建工程除外),直至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
二、上述事實二,貴公司翁董事長雖有督導公司推動資本強化方案,113年僅完成辦理2次現金增資6億股及發行次順位公司債25億元,尚餘高達175億元發債額度未向本會提出申請及完成募集,終未能有效落實完成資本強化計畫,亦未適時要求貴公司經營階層研擬增資或其他資本強化方案,違不符保險法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2款第7目規定,令貴公司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調降董事長翁ОО114年度所有報酬至113年度對翁董事長支給之所有報酬之70%,為期一年。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ОО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抄本:本會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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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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