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2I018)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2025-09-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37382號
受處分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ОО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2I018)所列檢查意見三(四)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雖訂有「董事差旅費申報作業辦法」據以核銷董事差旅費用,惟未就董事出差訂定應事先就出差目的、行程及與業務關聯性進行申請及核准之相關內控程序,不利確認參訪之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董事出差與業務之關聯性。如:時任董事長及副董事長於110年至111年間赴國外進行不動產考察共計7次,經查渠等申請核銷出差經費時出具之差旅費報告表,於行程部分僅說明拜訪對象或不動產考察區域,所提事前規劃不動產考察資料未見內部評估軌跡,且公司內部相關會議或簽呈亦未曾有投資案關國家不動產或由公司負責人出國考察相關規劃。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八、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
二、上述事實,顯示貴公司確有未建立董事出差應事先申請並經公司核准之內部控制制度,致衍生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多次赴國外出差申請核銷經費,未能出具事前規劃考察不動產之佐證資料,且無相關內部規範可適用等情事,不利公司確保預算核實支用,以及董事差旅具合理性、正當性、與業務關聯性。基於內部作業規範對於保險業穩健營運至關重要,貴公司未建立完備之內部規範,內部控制制度顯有疏漏,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30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ОО女士)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 瀏覽人次: 9668
  • 更新日期: 2025-09-30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