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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廢止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許可;命令公司解除董事長張OO之董事職務。(金管證投字第1060033213號)

2017-08-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60033213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張○○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廢止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華投顧)之營業許可;命令聯華投顧解除董事長張○○之董事職務。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2項、第103條第5款及第104條分別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主管機關對…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五、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廢止。」及「…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
二、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
三、聯華投顧及其董事長張○○,核有下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相關規定及事實如下:
(一)聯華投顧不當挪用資金,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
1、聯華投顧於104年12月29日辦理現金增資新臺幣(以下同)2,200萬元,該筆增資全數由董事長張○○一人認購,張○○104年12月29日之2,200萬元增資款來源係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入張○○銀行帳戶,再匯入聯華投顧帳戶,於增資後即於105年1月1日起有頻繁、大額之帳載股東往來,截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105年5月18日至19日實地查核前,股東往來借入款金額計18,571,075元,皆未有匯款或存入公司銀行存款之紀錄,而股東往來償還款除一筆於105年2月28日以帳載現金75.1萬元沖抵外,其餘17,820,075元皆係提取公司銀行帳戶償還,交易模式顯不符商業慣例,且聯華投顧主張現金管理與股東往來對象皆為董事長張○○一人,相關股東往來並無法提示任何憑證為證。
2、聯華投顧於投信投顧公會105年5月18日至19日實地查核時出示之1,800萬元定期存款,資金來源係由「○○」及「劉○○」銀行帳戶各轉存900萬元至公司定存帳戶,並非由公司之帳載現金轉存,該筆帳載1,800萬元現金流向不明,再加計該次查核無法供盤點之帳載剩餘3百萬餘元現金,總缺額達2,100餘萬元,佔實收資本額42%。
3、投信投顧公會105年5月18日至19日、10月26日實地查核,聯華投顧分別有300餘萬元、900餘萬元之帳載現金皆無法提供盤點,公司就其原因僅持「置於保險箱且董事長出差」等說法為由,過於牽強。
(二)聯華投顧相關業務文件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條第2項規定:
1、聯華投顧現金簿及總分類帳,帳記於105年5月17日將現金1,800萬元存入定期存款,惟查該筆定期存款實際資金來源係由「○○」及「劉○○」存入,並非公司之帳載現金,且與公司105年12月13日聯字(投)簽第1051213001號函所稱「本公司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除了銀行存款外的現金皆保存於保險箱當中…5月18日的查核之前…採信主辦會計的建議,將現金提領存入定存…」不符。
2、總分類帳載記於105年6月3日提領銀行存款50萬元以償還股東墊款,經查該筆資金實際流向為轉存21.2萬元、28.8萬元予「劉○○」及「○○」銀行帳戶,且劉○○及○○並非該公司之股東。
四、綜具前述,聯華投顧違規情節重大,顯已無法健全經營,其董事長張○○為公司主張之股東往來對象及現金保管人,其行為已嚴重影響公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聯華投顧部分依本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張○○部分依本法第104條規定,分別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條第2項、第103條第5款、第104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張○○先生】<略>、張○○先生<略>※請以雙掛號寄送※
副本:經濟部、臺北市商業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投信投顧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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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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