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有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徵信、授信及貸後管理等作業,核有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017-12-29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610F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70799128
地址:臺北市長安東路二段225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雷○○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有關貴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徵信、授信及貸後管理等作業,核有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貴行辦理旨揭業務於公司治理及徵授信撥貸資金控管等方面,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有效控制授信風險,及有礙銀行健全之虞,核有缺失如下:
一、未落實授信業務公司治理:參貸慶富造船公司獵雷艦聯貸案(下稱獵雷艦聯貸案)及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陽公司)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聯貸案(下稱海科館聯貸案),未落實徵授信作業控管,確實分析借戶資金缺口及評估其履約與償債還款能力並徵提借戶增資計畫;獵雷艦聯貸案於提報常務董事會之提案資料,未能完整呈現借戶之財業務狀況及風險評估情形,核有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款對於董事會治理監督責任之規定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條第1項有關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責任之規範目的。
二、未建立通案性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內部制度及規範:貴行參貸慶富造船公司獵雷艦聯貸案及慶陽公司海科館聯貸案,涉及高度專業及技術,係屬專案融資,與一般商業貸款有別。惟貴行對專案融資未訂定通案性之作業規範,據以配備相關人力、資源及風險管理措施。對獵雷艦聯貸案及海科館聯貸案未依其專業特性訂定內部規範,據以評估借戶造艦、承攬工程能力及財務規劃方案之可行性,並擬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核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所定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目的。
三、未落實徵信、授信及貸後管理等內部控制作業,評估所承受之風險以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之要求:
(一)過度依賴業主或主辦行,未確實分析借戶資金缺口並評估履約能力與償債還款能力:
1、獵雷艦聯貸案:貴行於參貸慶富造船公司獵雷艦聯貸案時,逕依聯合授信說明書資料作為核貸依據,基於信賴國防部之廠商評選結果及支持國艦國造政策等,未落實對慶富造船公司履約能力與償債能力之評估,未確實分析借戶支付供應商資金與國防預付款之資金缺口,覈實評估借戶所需之營運週轉金及履約能力。
2、海科館聯貸案:
(1)貴行於參貸慶陽公司海科館聯貸案時,未徵提具體興建計畫及工程明細項目,以匡計資金需求及掌握工程進度,未能覈實評估借戶財務相關資料,並分析其興建海洋科技博物館之履約能力與償債能力。
(2)借戶所承攬工程未如期完工營運,致發生連續虧損,貴行受理保證人變更時,未併洽主辦行瞭解借戶營業收入欠佳、工程進度延宕之原因,並評估整體集團財業務狀況。
(二)未確實分析慶富造船公司現金增資之合理性,及對增資款之管控:
1、依聯貸授信條件規定,慶富造船公司應分別於105年第一季底前、105年第三季底前及106年各完成新臺幣10億元、10億元及20億元現金增資。貴行未洽慶富造船公司提供增資計畫,以瞭解借戶各期增資款來源,據以評估其籌資能力,核有未妥。
2、借戶增資款來自關係企業慶洋投資公司及慶豐水產公司,貴行對於慶富造船公司增資計畫之資金來源未有相關查證,以瞭解借戶整體集團於金融機構之融資情形及慶富造船公司現金增資之合理性。
(三)未落實貸放後管理作業並追蹤說明聯貸合約約定事項及借戶營運負面事件之影響:
1、未確實追蹤評估借戶各項財務比率是否符合聯貸合約規定,以掌握授信戶財務狀況之變化,核有未妥。
2、貸放後借戶於媒體及主辦行均有諸多負面資訊,貴行未即時依所定「授信戶預警制度實施要點」對已發生重大不利事件之授信戶,進行風險評估並填報「授信預警戶風險評估表」,送審查單位審查及辦理預警註記,迄主辦行通知案件違約後,始辦理相關預警評估,預警作業核有未妥。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先生)
副本: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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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