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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6條第1項所定交易對象為同條第2項規定之交易行為總餘額申報及揭露作業,核有未正確申報及對外揭露相關資訊之缺失,依同法第60條第15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018-02-02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70270326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0351999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董○○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公司辦理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6條第1項所定交易對象為同條第2項規定之交易行為總餘額申報及揭露作業,核有未正確申報及對外揭露相關資訊之缺失,依同法第60條第15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公司之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自105年5月起對慶富造船集團企業授信餘額,已達「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貴公司雖已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向本會申報並於網站對外揭露105年第4季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交易資訊,惟內容未正確含括對慶富造船集團企業交易總餘額資訊。另查除上述情形外,貴公司於辦理105年第2季及第3季申報及揭露作業時,內容亦漏未含括慶富造船集團企業交易總餘額資訊,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6條第1項規定。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5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黃○○,聯絡電話:(02)89689851,傳真電話:(02)89691359。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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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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