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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臺端及貴公司等同一關係人合計持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未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辦理申報,依同法第128條第3項及第25條第7項規定,合計共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超過105年8月9日申報以105年8月1日為基準日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持股部分無表決權,且應於文到一年內處分

2018-08-16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70273335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李○○等同一關係人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臺端及貴公司等同一關係人合計持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未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辦理申報,依同法第128條第3項及第25條第7項規定,合計共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超過105年8月9日申報以105年8月1日為基準日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持股部分無表決權,且應於文到一年內處分。
事實及理由:
一、依銀行法第25條之1規定,U公司係屬該法所稱之同一關係人範圍,臺端及貴公司與U公司等同一關係人,於105年8月24日合計持有彰化商業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9.06%,已較上一次105年8月9日申報以105年8月1日為基準日之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持股數,增加○○股份,逾1個百分點,未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於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時,自持有異動之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爰依銀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二、上揭增加持有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未向本會申報,依銀行法第25條第7項規定,自上述應申報期限起無表決權,並應於文到一年內處分,且不得以鉅額交易及盤後定價交易方式轉讓,並將處分情形函報本會。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8條第3項、第25條第7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李○○等同一關係人
副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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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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