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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IBM大型主機連線管理系統程式異常,導致ATM跨行服務中斷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7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32條核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2019-01-11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80270079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16744111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81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先生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81號
主旨:貴公司因IBM大型主機連線管理系統程式異常,導致ATM跨行服務中斷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7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32條核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貴公司107年8月18日因IBM大型主機連線管理系統程式異常致中斷ATM跨行服務。
二、對於提供金融服務之資訊系統廠商,未能妥適監督,致跨行系統發生服務中斷事件,貴公司應承擔監督責任。
三、經核貴公司有未妥適維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正常運作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7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惟經考量貴公司已採取相關措施,依銀行法第132條規定,核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3第1項、第132條,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
副本: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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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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