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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依行為時保險法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罰鍰整、予以糾正處分,以及命該公司確實改正,依保險契約約定及保戶同意之繳費管道收取保費,並由稽核部門確認是否均已改正,且未影響保戶權益;命該公司停止總經理許○○執行職務6個月;命該公司停止客戶服務功能主管資深副總經理吳○○執行職務5個月;命該公司停止財務功能主管副總經理范○○執行職務5個月。

2019-04-18
一、裁罰時間:108年4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71條之1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對於要保書勾選收費員收費或要保書無收費員收費勾選項目,但有月繳件不派員收費文字(保戶無勾選繳費方式一律視為收費員收費件)等保單,有與保戶約定以收費員收費之合意,卻片面將渠等繳費方式變更為自行繳費方式,再者,該公司所規劃配套措施有將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履行事項,視為該公司給予保戶之融通優惠措施,如南山人壽本即應依契約約定派員收費,僅於保戶堅持派員收費時,始派員收費;對於該等保單公司未依契約約定派員收費致未繳交保險費者,而保單有停效或墊繳息者,則規劃於保戶繳交保險費後,再給予免辦復效且免收墊繳息之融通措施。該公司於106年規劃取消派員收費管道時,有未以履行契約及保戶權益為優先,漠視保戶權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此外,該公司於107年執行取消派員收費管道時,逕將未回復是否同意變更繳費方式之保單,變更為自行繳費件,卻未於系統對該等保單為特殊處理,且於繳費期限屆至時,該公司未依契約約定及內部所定「收費暨保全作業程序」派員收費,卻於保戶未依限繳交保險費時,逕行寄發墊繳/停效通知,導致截至107年3月27日止,原派員收費之保單保險費已屆繳納期限者,有發生多件停效保單及墊繳保單情事,影響保戶權益。
(二)人員部分:南山人壽總經理許○○應負決策失當、未善盡督導管理,致南山人壽有漠視保戶權益之責。另客戶服務功能主管資深副總經理吳○○及財務功能主管副總經理范○○亦應負業務督導不周之責。
五、裁罰結果:核處600萬元罰鍰整、予以糾正處分,以及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2個月內確實改正,包含依保險契約約定與保戶同意之繳費管道收取保費,以及由稽核部門確認是否均已改正,且未影響保戶權益,並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許○○執行職務6個月、停止客戶服務功能主管資深副總經理吳○○執行職務5個月、財務功能主管副總經理范○○執行職務5個月。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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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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