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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辦理國內股權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及重大偶發事件通報等事項,核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情事,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保險法核處南山人壽罰鍰共計新臺幣660萬元整、予以糾正,並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解除葉○○行為時之經理人職務。

2019-05-30
一、裁罰時間:108年5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及第171條之1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國內股權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未臻完備:該公司雖就員工訂有保密責任、避免利益衝突規範,以及國內股權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惟卻未就該等規範訂定相關查核、監督機制,致相關作業規定有流於形式,未能確實發揮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二)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未臻完備:該公司於107年5月底接獲民眾檢舉證券投資部投資經理人葉○○成立通訊群組時,並未由所設置緊急應變團隊機制之決策小組處理、評估及判斷是否屬重大偶發事件,以及辦理相關通報作業,致遲至媒體擬於107年7月中旬報導該案時,認為屬「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保險業信譽」,始依相關規定向本會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該公司重大偶發通報判斷機制存有系統性重大缺失。
(三)其他缺失:個人股權投資交易申報週期過長、查核以自然人憑證提供開戶及交易資料未臻確實、未訂定個別投資經理人股權投資之授權額度上限、未明確訂定總公司緊急應變團隊決策小組會議議事規範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60萬元及予以5項糾正,並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解除葉○○行為時之經理人職務。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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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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