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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界成就計畫專案」,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整,以及予以5項糾正,令該公司停止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業務,直至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系統改善完成,經本會認可之第三方專業機構查核驗證通過,並報經本會同意,始得恢復辦理;併令該公司調降前總稽核楊○○薪酬30%為期1年,且3年內不得再任總稽核;併停止董事長杜○○其董事及董事長職務2年,令該公司於杜○○停止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期間,不得支付或給予杜○○任何形式之報酬及福利。

2019-09-17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南山人壽:
1.專案控管作業:專案管理團隊之建立未落實內控三道防線架構,且未就該專案重要內容之研商過程與決議事項建立妥適之內控監督機制,不利內控之有效運作;該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於103.4.30啟動該專案後,遲至106.11.6始就該專案辦理專案查核,未將該專案管理團隊是否有效評估及控制合約內容可能衍生之風險,及履約過程是否建立妥適之內部控制監督機制等項目納入查核,致無法適時提供相關改進建議,不利董事會之有效監督;又境界系統上線未進行平行測試,或相關完備之替代測試方案,草率匆促取代舊系統上線,致產生諸多問題,影響保戶權益甚鉅;因系統測試範圍不完整及程式功能未完成修復,導致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系統功能頻繁出錯;因系統功能問題進行修復,所為之暫停寄發催告通知書及進行系統鎖單動作,亦持續發生保單給付金額錯誤、未正常寄發繳費通知單等情事;依該公司於108.5.9所報「境界計畫具體改善規劃」,截至108.7.31經第三方驗證機構查核驗證結果,仍未依該公司函報時程改善完成,嚴重影響保戶權益及公司正常營運;境界系統有發生作業重大缺失事項,卻未依規定即時向本會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其處理流程欠妥。
2.採購控管作業:境界專案之採購係直接與特定廠商合作,未依一般採購程序辦理及比價,該公司初始採購即未依其內部採購作業準則辦理,且未能在採購前完整評估掌握專案需求及時程,致專案進度延遲並大幅追加預算;該公司董事會對於合約中攸關合作模式之重要約定及可能風險未詳予審議,並建立控管及因應措施,且其審計委員會對於該專案主要風險之評估監控及該專案重要事項如執行進度及預算控管等之追蹤處理等有欠妥情事,公司治理之功能有待提升;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辦理該專案之預算審議及合約簽署事宜,有未取得或分析外部會計師及律師之意見等欠妥情事。
3.財務控管作業:該公司因境界系統上線後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帳務處理系統錯誤,導致帳務不正確,影響財務報表記載不實,且該公司仍無法確認調節金額,影響金額龐大。
(二)相關人員:
1.  南山人壽董事長杜○○應負決策失當,未善盡督導南山人壽辦理「境界成就計畫專案」之責,嚴重影響保戶權益及公司正常營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杜○○自104.8.13起擔任南山人壽董事長,亦為該專案主要負責人,該專案辦理過程進度嚴重落後及追加預算金額龐大,且本專案於重新議約並調整合作模式時,杜○○卻未尋求外部專家意見並審慎評估,決策顯有失當,另境界系統上線不採平行測試,所採行之替代測試方案亦不完備,嚴重影響系統運作及穩定性,致後續上線後產生諸多問題,又杜○○承諾境界系統於108年6月底前能穩定運作,依南山人壽於108.5.9所報「境界計畫具體改善規劃」,亦載明可於108年6月底完成改善,惟經第三方認證機構之查核驗證結果,截至108年7月底發現許多項目未依公司所報時程改善完成,杜○○未確實善盡督導南山人壽辦理「境界成就計畫專案」之責,嚴重影響保戶權益及公司正常營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2.  南山人壽前總稽核楊○○未就本專案辦理情形進行完整查核,未落實第三道內稽防線機制,未善盡執行內部稽核制度之職責,核有輕忽廢弛職務之情事,嚴重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五、裁罰結果:
(一)南山人壽:
1.  專案控管缺失:該公司就境界專案未建立內控內稽制度,內部稽核監督功能不彰,且未確實執行系統開發、程式修改及測試程序之控制作業及辦理重大偶發通報,其處理流程欠妥,違規事實明確,嚴重影響保戶權益,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200萬元,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又鑑於該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系統功能頻繁出錯,且未依該公司規劃時程改善系統完成,罔顧保戶權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令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令其停止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業務,直至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系統改善完成,經本會認可之第三方專業機構查核驗證通過,並報經本會同意,始得恢復辦理。
2.  採購控管作業缺失:該公司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決策該專案過程未發揮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治理監督責任及未考量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違規事實明確,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不符,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核處罰鍰600萬元;又該公司未依內部採購作業準則辦理該專案採購及未考量並審慎評估該專案合作廠商如未依約履行對專案及公司所造成之影響,違規事實明確,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又,上開事實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3.  財務控管作業缺失:該公司帳務錯誤,違規事實明確,情節重大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核處罰鍰1,200萬元,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二)相關人員:
1.  有關南山人壽董事長杜○○應負決策失當,未善盡督導南山人壽辦理「境界成就計畫專案」之責,嚴重影響該公司正常營運及保戶權益,有礙該公司健全經營,又為避免杜○○在職影響南山人壽經理部門有效辦理系統改善,及對專案履約工作之執行及檢討,實有必要於相當期間內停止其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停止其董事及董事長職務2年,併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令南山人壽於杜○○停止該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期間,不得支付或給予杜○○任何形式之報酬及福利(包括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 。
2.  有關南山人壽內部稽核監督功能不彰,未落實執行境界專案稽核作業,前總稽核楊○○核有輕忽廢弛職務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調降楊○○薪酬30%為期1年,及3年內不得再任總稽核。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有別於一般行業,其資金大部分來自於保戶,應依保險法令規定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以發揮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且就系統建置轉換上線,應確保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二)良好之公司治理係保險業健全經營之基石,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建立良好之公司組織及文化、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機制,而公司治理之落實,有賴專業經理人責任及董事會職能之強化。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業務性質及規模,按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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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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