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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華南商業銀行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存匯相關作業,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2019-10-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80273660A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03742301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23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存匯相關作業,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辦理旨揭業務於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核有缺失如下:
一、對於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之情形,未加強確認客戶頻繁、大量提供資金非以匯款人名義匯出款項之原因。未落實查證客戶整體資金流向並照會授信單位以辨識交易模式之合理性。有部分帳戶資金流向係以其他公司之名義匯至潤寅實業公司等關聯戶償還他行應收帳款融資或授信備償專戶,易致受款行誤認匯款之資金提供者,相關異常交易查證作業有欠確實,未落實執行洗錢防制作業。
二、未確實執行持續風險評估及審查,不利客戶風險控管作業;存匯部門與授信部門之溝通機制未有效落實,不利交易及授信風險之控管及防制洗錢作業之辦理。
三、處理匯款異常情形之相關作業程序不完整,不利營業單位遵循。另未將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之態樣納入疑似洗錢交易篩選因子,不利洗錢防制作業之辦理。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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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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