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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辦理潤寅集團關係戶存匯相關作業,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2019-10-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80273660C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04231910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郭○○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潤寅集團關係戶存匯相關作業,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辦理旨揭業務於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對於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報表檢出客戶之查證作業,核有缺失如下:
一、對於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之情形,未確實進行查證作業,確認客戶提供資金非以匯款人名義匯出款項之原因;未確實辨識該交易模式是否有洗錢疑慮,以判斷是否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
二、處理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之作業程序不完整,未將上述態樣納入疑似洗錢交易篩選因子,不利防制洗錢作業之辦理。
三、對於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報表檢出之客戶,貴行調查報告雖說明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之理由,惟未確實判斷其理由之合理性,以判斷是否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對於疑似洗錢報表所產生之異常交易查證作業有欠確實。
四、匯款人與資金提供者不同,未有效向原開戶行及辦理授信分行照會,授信部門與存匯部門需加強建立有效溝通機制,以強化交易及授信風險之掌握。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先生)
副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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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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