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第一商業銀行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存匯相關作業,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2019-10-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802736608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05052322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廖○○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存匯相關作業,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辦理旨揭業務於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對於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報表檢出客戶之查證作業,核有缺失如下:
一、對於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之情形,未確實進行查證作業,確認客戶提供資金非以匯款人名義匯出款項之原因;總行業務管理單位對於分行所詢該等類型匯款作業妥適性,有未能審慎確認相關規定,專業判斷有待加強。
二、對帳戶自開戶後出現資金短進短出之情形,未有效查明其匯款目的及敘明查證結果;對案關開戶作業及疑似洗錢報表之檢核,未確實瞭解開戶與匯款目的,及進行照會查證;對疑似洗錢交易報表頻繁遭檢出之客戶,未審慎查證其金流、匯款及交易性質,就疑似洗錢報表之檢核及所產生之異常交易查證作業有欠確實。
三、處理匯款人與實際資金提供者不同之作業程序不完整,未將上述態樣納入疑似洗錢交易篩選因子,亦未落實確認該交易模式是否有洗錢疑慮;未有效從原開戶行及辦理授信分行照會瞭解案關公司之營業項目及交易特性,不利交易與授信風險之控管及防制洗錢作業之辦理。
四、對借戶負責人以與某上市公司海外廠相似之英文戶名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戶,未落實查證該客戶是否為該上市公司之關係戶,亦未確實瞭解授信戶與分行往來情形,開戶作業欠嚴謹。
五、辦理OBU帳戶匯款作業,所留存之匯款人帳號,有與實際匯出帳號不符之情形。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先生)
副本: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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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