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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本會對台中商業銀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7B053)所列相關缺失,核有分別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1項等規定,及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1第1項、銀行法第61之1第1項等規定,分別核處罰緩、限期改正及予以糾正。

2020-01-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80274218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51816908
地址:台中市西區民權路87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貴鋒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台中市西區民權路87號
主旨:本會對貴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7B053)所列相關缺失,核有分別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1項等規定,及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1第1項、銀行法第61之1第1項等規定,分別核處罰緩、限期改正及予以糾正。
事實及理由:
一、貴行執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有下列缺失:
(一)貴行未依所訂對子公司管理相關規範,落實協助或督導子公司台中銀保險經紀人公司(下稱台中銀保經公司)就交際費報支作業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及稽核制度,致該公司相關報支款項涉有疑義,並有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或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不符情事之虞。
(二)貴行稽核單位每年對台中銀保經公司辦理二次專案查核,惟均未能有效發現相關缺失並提列意見,未落實對該公司之查核、督導及其內部稽核作業成效之考核。以上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二、貴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未就交易背景及目的合理性確實查證,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予以糾正。
三、貴行於105年10月、106年9月及107年8月先後發生行員與客戶金錢往來、代客戶完成交易、協助仲介客戶間借款、保管客戶印鑑、存摺等違規情事,顯示貴行未能有效檢討缺失發生原因並確實改善,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予以糾正,併請檢討並研提改善措施,改善情形未經本會認可前,不得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但偏鄉地區(金融服務欠缺地區)不在此限。
四、貴行對未成年人辦理風險屬性評估作業,有未依契約當事人之實際情形填寫者,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第9條第1項及本會101年3月22日金管法字第1010054522號書函規定,依金保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令貴行全面清查對未成年人辦理風險屬性評估作業之情形,如有未符合規定者,應於文到二個月內完成改善。
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銀行法第61之1第1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1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貴鋒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寬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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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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