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8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2020-05-13
一、裁罰時間:109年5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對保戶以保險單借款方式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且保險單借款案件由同一招攬業務員送件,有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說明保險費來源之情事,作業核有欠妥,且影響保險公司核保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且公司核保作業亦未確實查證新保單業務員報告書所列保費來源是否屬實,未落實評估保戶適合度之政策,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9款、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透過銀行通路招攬所衍生之消費爭議案件,未確實記錄查證過程結果,處理過程有欠妥適,及對有不當招攬紀錄之業務員未註記控管,不利落實招攬品質之控管,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目、第2項第2款、第3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經查銷售過程錄音內容業務員僅依公司所訂「錄音銷售過程紀錄範本」,以逐字方式向客戶宣讀,未有商品重要條款內容、除外責任及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之相關解說,不利確認客戶辦理該商品交易之妥適性,以及辦理保險商品上架審查作業,對商品分析有欠詳實情形,上架審查作業有待加強等,核與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及第8點規定不符。
(四)廣告文宣及保險商品說明書,未參考基金公開說明書或證券相關法規,揭露產品資訊及相關警語,不利落實金融消費者之保護、保險商品廣告文宣所揭露之資訊與基金公開說明書不一致,易致消費糾紛,以及商品說明書未完整揭露目標到期債券基金相關風險,核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2點第1項第2款規定、第10點及第11點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180幣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業務性質及規模,按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 瀏覽人次: 12557
  • 更新日期: 2020-10-22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