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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並依同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2020-05-19
 
一、裁罰時間:109年5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67條之2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對保戶以保單借款方式購買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業務員與招攬保險之業務員為同一人,有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填寫保費來源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對客戶頻繁轉換投資標的未偵測是否有異常,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該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有業務員使用要保人之「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重覆傳真以轉換投資標的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予以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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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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