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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客戶以房屋貸款、保單質借資金購買投資型保單業務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罰鍰。

2020-05-19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80222374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86519539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號1樓及地下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客戶以房屋貸款、保單質借資金購買投資型保單業務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下列行為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子法規定,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未妥適建立與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一、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一)未妥適建立認識客戶(KYC)作業控管機制,於105年1月至108年6月間,對以房屋貸款、保單質借資金申購投資型保單之60歲以上客戶,達94%、100%有保費來源未據實揭露、貸款資訊未揭露或未據實揭露等未落實KYC作業情事。
(二)最近5年辦理60歲以上客戶以房屋貸款資金申購投資型保單之案件,逾60%之資金用途填載為房屋週轉金及家庭備用金,未妥適建立貸後追蹤機制。
(三)對於轉介貸款用於購買保險商品者,同時給予轉介貸款獎金,該等機制易使理財專員勸誘客戶以貸款方式購買保險商品。
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關貴行辦理客戶以房屋貸款資金申購投資型保單相關事項,本會銀行局自106年起已陸續函請貴行落實執行相關管理作業。貴行雖自107年6月起陸續建置相關控管機制,惟仍有下列事項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一)針對60歲以上客戶以房屋貸款資金申購投資型保單案件,於107年9月至12月、108年1月至6月,未落實KYC比率仍有69%、46%,核有未落實KYC作業、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
(二)最近5年辦理60歲以上客戶以房貸資金申購投資型保單之案件,逾60%之資金用途填載為房屋週轉金及家庭備用金,未於事前覈實瞭解借戶之資金用途。
(三)理財專員提供客戶之文宣,未經法令遵循處審核及往來保險業同意,且相關內容有易誤導客戶情事。
法令依據:本案同時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子法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
副本: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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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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