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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合併消滅之兆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法令規定,對存續公司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3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2020-07-27
一、裁罰時間:109年7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核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如:
1、客戶以房屋貸款或保單借款再購買投資型保單,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填寫保費來源。
2、短期變更客戶風險屬性,未敘明短期變更之合理性。
3、同一業務員對同一保戶同日投保不同保險商品,所填業務員報告書之保戶財務狀況有明顯差異,卻未瞭解原因。
(二)未依照公司內部規範辦理消費爭議案件,核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符。
(三)對廣告文宣審核欠妥,核與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不符。
(四)業務員酬金發放細則未考量非財務指標,核與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不符。
(五)僅依錄音銷售過程紀錄範本逐字向客戶說明商品,未解說商品重要條款內容、除外責任及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核有礙保險代理人業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3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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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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