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東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20-07-30
一、裁罰時間:109年7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東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有以健康險話術招攬傷害保險之情事,如:告知客戶因慢性病需請看護或在家療養就可理賠,但依保單條款係外來突發事故所致之第1級至第6級失能可按月給付保險金。上開情事,核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6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未依保戶告知事項填寫要保書及未確認保戶告知事項之實際情形,如:未依保戶告知事項於要保書勾選身心障礙證明欄位、未確認保戶健康檢查異常情形並於要保書記載等,核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 瀏覽人次: 9345
  • 更新日期: 2020-10-26
回到最上方